安徽分类调控年度住宅用地供应
3月12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
《关于做好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科学编制实施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坚持做好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实行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加强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价,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图片来源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通知》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保障供地规模,把握供地时序,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年度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均衡合理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年度计划按程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202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
合肥市本级2021年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不得低于近五年(2016年~2020年)平均完成交易量。合肥市、芜湖市、淮南市本级要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同时,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租赁住房用地需求,增加供地规模用于租赁住房用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中的重要基础制度。各市本级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年度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除涉密信息外,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让市场主体易获取、能看懂。
合肥市本级要合理安排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的时序,实行“两集中”同步公开出让:
一是集中发布出让公告。原则上发布出让公告全年不得超过3次,时间间隔和地块数量要相对均衡。首次公告时,应公布本年度公告的发布时序安排。
二是集中组织出让活动。同批次公告出让的土地以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确定共同的挂牌起止日期;以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连续集中完成拍卖活动。
对规模不达标、未按要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的城市,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实际公告供应量、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占比尚未达标,年度供应计划执行率未达到100%的城市,将定期提醒,年底纳入考核。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城市予以通报。各地在编制出让方案时,要科学预判可能产生地价新高或溢价率过高的情形,并及时对出让方案进行调整,做好异常交易预案和舆情应对方案,避免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来源 /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 / 洪曙光 陈巧银
主办单位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持 / 安徽新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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